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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日期:2018-10-18 14:50:39  发布人:郑丽群  浏览量:356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厦兴学〔201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0号及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闽教财〔2007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大专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共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则制定;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助人为乐,在同学中有一定影响力;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并获得校级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候选人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学生,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创新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5.本学年内未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本学年所修课程(必修课和专业类选修课)无补考、重修现象,本学年出勤率达95%以上, 无学杂费等欠费记录的(经批准缓交者除外);

6.同等条件下,发表论文、参加科技活动和“三好学生”等获奖者优先。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在学生中加强国家奖学金申请及评定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学生了解国家奖学金相关政策、申请办法及评定程序。

第九条 在当年市资助管理中心划分给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二级院学生人数和学生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将名额下发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推荐。

1.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在已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中进行民主投票推荐,班级辅导员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限额等额向所在二级学院推荐,资助系统审核上报;

2.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工作组召开会议审核各班级推荐名单,提出本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各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资助系统审核上报。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学生所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主要事迹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生处处长审核并确定“国家奖学金演讲比赛”时间,举行比赛;

4.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根据演讲比赛结果,计算各二级学院推荐学生总分数并进行排名,报学生处及教务处等处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市分配名额,按排名结果提出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实施高校国家奖助学金集中支付通知》(厦教综[2016]3号)及实施方案,自2016年秋季起,由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且审核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发放清单、集中支付指令递交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账户里,并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在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年中,获奖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等不良行为时,学校有权取消该生享受国家奖学金资格,追回其所得奖学金、奖励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闽财教〔2007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各班级在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校特别优秀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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