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厦兴学〔2018〕8号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7〕9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闽财教发〔2017〕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大专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要求进步;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群众基础良好;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评选学年获得学院一、二、三等奖学金候选人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没有不及格科目;
5.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低保、残疾等),生活俭朴;
6.本学年内未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本学年所修课程(必修课和专业类选修课)无补考、重修现象;本学年出勤率达95%以上;无学杂费等欠费记录的(经批准缓交者除外)。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在学生中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及评定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学生了解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政策、申请办法及评定程序。
第八条 在当年市资助管理中心划分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后,学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和各二级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综合平衡后,将名额下发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推荐。
1.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在已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中进行民主投票推荐,班级辅导员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限额等额向所在二级学院推荐,资助系统审核上报;
2.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工作组召开会议审核各班级推荐名单,提出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资助系统审核上报。打印《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院上报的推荐学生进行审查汇总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出校当年国家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实施高校国家奖助学金集中支付通知》(厦教综[2016]3号)及实施方案,自2016年秋季起,由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且审核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发放清单、集中支付指令递交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将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账户里,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在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年中,获奖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学习成绩大幅下降,不恰当高消费等行为时,学校有权取消该生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追回其所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7〕9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闽财教〔2017〕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各班级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