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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日期:2022-01-13 00:00:00  发布人:郑丽群  浏览量:363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厦兴学〔2019〕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大专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10%,但达到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9.本学年内未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本学年所修课程(必修课和专业类选修课)无补考、重修现象,本学年出勤率达95%以上, 无学杂费等欠费记录的(经批准缓交者除外);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在学生中加强国家奖学金申请及评定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学生了解国家奖学金相关政策、申请办法及评定程序。

第十条 在当年市资助管理中心划分给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二级院学生人数和学生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将名额下发给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推荐。

1.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在已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中进行民主投票推荐,班级辅导员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限额等额向所在二级学院推荐,资助系统审核上报;

2.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工作组召开会议审核各班级推荐名单,提出本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资助系统审核上报。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推荐学生所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主要事迹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生处处长审核;

4.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根据评审结果,计算二级学院推荐学生总分数并进行排名,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市分配名额,按排名结果提出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实施高校国家奖助学金集中支付通知》(厦教综[2016]3号)及实施方案,自2016年秋季起,由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且审核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发放清单、集中支付指令递交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账户里,并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在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年中,获奖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等不良行为时,学校有权取消该生享受国家奖学金资格,追回其所得奖学金、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及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教办〔2017〕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班级在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校特别优秀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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