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市属高校,各市直属中职、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提出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教财函〔2017〕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个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和资助等工作,提升学生资助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一)认定机构及原则
1.认定机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教财厅〔2016〕4号)有关要求,各级民政、残联和扶贫等部门负责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建档立卡、特困、低保、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扶贫济困、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由各级教育、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按照《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确定的政策界限和分工要求,共同做好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及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杂费等资助工作。
(二)职责分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各级教育、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及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管理属地各级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2.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孤儿、烈士子女、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学生由管理属地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3.残疾学生由管理属地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认定。
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由学校组织认定。
(三)困难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的具体情况,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 “特别困难”和“困难”两个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低保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
(4)孤儿或残疾学生;
(5)烈士子女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学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低收入家庭学生;
(2)支出型贫困家庭学生;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认定依据和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审核、认定一次,通常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入学时组织实施。
1.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市(区)教育部门在学校招生结束后,应汇总各个学段学生录取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的电子数据)提供给市民政、残联比对、识别和审核。市民政、残联取得教育部门提供的学生信息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识别和审核工作,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反馈给市教育部门(低保、特困、低收入、支出型贫困家庭等认定的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31日)。凡经各级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区、各校要进一步简化申请办理流程,可按照各学段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直接纳入资助范围,确保“应助尽助”。
2.非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出具的扶贫手册、残疾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审批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对个别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又无法提供管理属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扶贫手册、低保、特困等证明材料的学生,可由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或由班主任和1名科任教师通过家访等方式,协助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资助的项目和标准
经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进行资助。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学前教育
1.保育教育费补助
在本市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和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制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所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按不高于市示范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据实予以补助。
2.生活费补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二)义务教育
1.营养餐补助
(1)对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予以营养餐补助;
(2)对在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食堂寄午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寄午餐的学生,按每生每年12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
2.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对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3.接受政府分级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办学者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申请条件的义务教育学生,可以参照本通知要求申请营养餐补助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三)中等职业教育
1.免学费
对市、区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不含高收费的中央音乐学院鼓浪屿钢琴学校)的正式学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所有专业学生实施免学费。
2.国家助学金
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及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
(四)普通高中教育
1.免学杂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厦门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所在学校收费标准免收其学费、课本费和簿籍费。其中,课本费及簿籍费的减免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计提的助学资金安排。
2.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1700元标准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五)高等教育
1.本专科生教育阶段
(1)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我市每年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高校。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发放高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2500元标准发放高校国家助学金。
(4)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与住宿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5)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退役一年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后,可以向高校申请学费资助。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可获得国家资助。国家补偿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在读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如自愿复学(或入学),可获学费减免,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7)直招士官国家资助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可获得国家资助。国家补偿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2.研究生教育阶段
(1)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我市每年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高校。
(2)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
(3)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由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4)“三助”岗位津贴
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5)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原则上,研究生助学贷款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每人每年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
(6)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学费资助标准,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高于最高限额部分自行负担。
(7)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8)直招士官国家资助
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合理设定资助比例
1.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育教育费、生活费资助比例按在园幼儿人数(不含小小班)的3%以内确定。
2.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比例按寄宿生的5%确定。
3.中等职业教育。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按在校生(不含顶岗实习学生)的10%确定。
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按在校生的10%确定。
5.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比例,我市每年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高校;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其中特困生约占5%左右、贫困生约占15%左右。
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统筹本区所属学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国家奖助学金等资助比例,可适当提高农村学校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学校的资助比例。既要确保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都能够享受到国家资助,做到“一个不能少”。同时,又要防止为了完成资助比例,而把明显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确保“精准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四、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分担比例
1.厦门市学前保育教育费补助和困难幼儿生活补助、义务教育寄宿生和寄午餐学生营养餐补助以及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中职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及免学费所需支出,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统筹中央有关资金对各区安排的资助支出按比例予以补助,其中:义务教育阶段补助50%,学前教育、中职、普通高中补助30%。
2.高校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政府承担;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厦门市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财政与各高校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76%、高校承担24%,即市财政根据各高校实际评审的贫、特困生比例及相应资助标准计算出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以上分担比例下达财政补助资金,高校承担的资金从各高校事业提取的奖助学金经费中安排。
五、加大校内资助力度
有关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完善校内资助政策,按照有关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计提一定的经费用于校内学生资助工作。
(一)各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收费,以及对家庭突发变故、遭遇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进行资助。具体比例由各区自行确定。
(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对建档立卡、低保、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家庭突发变故、遭遇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所需经费可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计提3%比例的资金列支,无事业收入或事业收入不足的,可从学校当年的公用经费中据实列支。
(三)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可从学校免学费补助经费中安排相应比例的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家庭突发变故、遭遇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具体金额据实列支。
(四)各普通高中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杂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其中,所计提经费应优先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课本费、簿籍费的减免。
(五)各公办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5%-2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助学措施;各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从2018年起,高校应设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用于补助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本专科学生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发放标准:按2000元/人标准一次性发放。经费来源从学费收入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社会捐赠资金等统筹安排。
(六)各校从事业收入中计提的资助资金,除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外,也可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进一步加强资助信息化管理工作
1.要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化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各学段“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等,扎实做好学前、义务教育、中职、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等学生学籍管理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资助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资助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2.要严格落实信息采集责任。各有关学校负责学生信息的采集工作,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校学籍和资助部门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和资助系统受助学生信息的录入、审核、报送等工作,并对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要严格落实信息审核责任。各级学生学籍和资助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的审核把关等工作。确保学籍系统数据与实际在校人数一致、资助系统人数与学籍系统人数一致、系统填报享受资助的人数和金额与实际享受资助的人数和金额一致。
4.加强困难学生信息安全管理。各级教育、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管理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信息,妥善保管相关纸质档案和存储介质上的学生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露。通过网络比对的,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学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窃取。
七、进一步强化资助资金管理
1.严格落实资助卡发放。各级各类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和《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182号)等文件要求,通过“资助卡”或银行储蓄卡将各项奖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奖助学金。
2.推进集中统一发放。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重点解决资助资金晚发、扣发、不按照规定方式发放等问题。要积极推进国家奖助学金集中统一支付工作,减少发放环节,保证各级各类国家奖助学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资金安全。
3.加强资助资金监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免学杂费等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强化资助监督检查
1.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
市教育局将联合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每年对全市至少三分之一的区、市属高校、市直属中职和中小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巡查,三年巡查一遍。各区、高校、市直属中职和中小学校每年至少要对本单位自查和所辖单位或部门巡查一次。
2.资助巡查重点内容
一是机构建设情况。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情况,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设施配备情况,工作经费保障情况,资助队伍建设和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待遇保障情况,岗位职责和日常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业务培训情况等。
二是职能履行情况。各项资助政策落实情况,各项资助业务管理情况,各项资助政策本单位实施细则制定情况,资助育人和资助宣传工作开展情况等。
3.市教育局适时通报巡查情况,并将巡查结果作为评选推荐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
九、加大对资助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区各校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构建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个人移动终端等全媒体的资助信息传播体系,融合各媒体的优势,通过开办助学惠民专栏、基层大走访、联办主题活动等形式,实现资助宣传全覆盖。
1.加强资助宣传队伍建设
各区各校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宣传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学生资助宣传队伍。要切实发挥好资助通讯员队伍作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确保他们能够准确解读好政策,传播好“学生资助”声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为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提供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保证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有效开展。
2.建立资助信息发布制度
各区各校要制定学生资助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在本级主要新闻媒体的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站等及时报道解读最新的学生资助政策及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让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广知相关政策法规。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学生资助信息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在每年两会期间、高考、中考等招生考试和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形成集中宣传态势。在每年的《普通高校专业招生目录》和各级各类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中,全面、完整、准确介绍学生资助政策,在发放中考、高考、研究生考试录取通知书时,附带相关学生资助政策介绍资料。
3.改进资助宣传工作方式
一是坚持资助宣传和资助育人两翼并举的方针。一手抓政策宣传,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党和政府的惠民资助政策,充分展现政策实施的成效;一手抓资助育人,通过选树和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感恩、诚信的典型,为广大学生树立模范榜样,促进受助学生的成长成才,扩大政策成效。
二是坚持以主题宣传为重点,创新机制为动力,媒体融合为手段,合作联动为依托的四轮驱动工作模式。市教育局将联合相关部门,每年举办一场以励志、感恩和诚信教育为主题的资助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效果,扩大传播效应。各区各校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探索和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
4.提高资助舆情监管能力
各区各校要设立学生资助热线电话,主动公开电话号码及联系方式,及时提供咨询和投诉服务,对所投诉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相关记录。要密切关注有关学生资助的社会舆论动态,建立学生资助工作舆情研判、处置机制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对学生资助方面的重要舆情及各类突发事件,及时跟踪收集、认真分析研判、妥善应对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十、其他事项
各区、各校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通知从2017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五年。之前文件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件执行。
附件:1.厦门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厦门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
金管理暂行办法
3.厦门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4.厦门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5.厦门市普通高中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6.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7.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8.厦门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育教育费和
生活费补助管理办法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