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兴学〔2017〕8号
关于印发《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办: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厦兴学[2012]15号《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高校(高职)学生的有关资助政策,认真做好我校高职学生资助工作,强化责任,规范管理,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资助经费来源包括上级补助、社会捐赠、学校自筹。
第二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 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主管机关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