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兴学〔2017〕3号
关于印发《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办: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厦兴学[2012]13号《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月2日印发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厦兴学〔2017〕3号
(2017年1月2日)
第一条 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第三条 资助内容: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四条 学费资助标准,全日制高职专科生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我院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七条 资助流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及时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采取“先免后补”方式。学校财务部门先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应资助的学费;待审核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拨付给学校。
第九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我院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