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校级优秀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厦兴学〔2018〕10号
第一条 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五年一贯制、高职在籍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评选时间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表彰时间为每年10-11月份。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评选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2%以内。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评选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4%以内。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元,评选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8%以内。
评选前,由学生工作处(部)以年级为单位核定各二级学院高职在籍学生人数作为各学院参评学生总数,并据此向各二级学院下达具体评选名额。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风尚。专业思想稳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参加校园文明建设活动,热爱劳动,坚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活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2.本学年内未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本学年所修课程(必修课和专业类选修课)无补考、重修现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项集体活动,关心热爱集体,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3.本学年出勤率达95%以上;
4.无学杂费等欠费记录的(经批准缓交者除外);
5.同等条件下,发表论文和参加科技活动获奖者优先。
第六条 具体条件
1.校级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1)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达到“优秀”等级且居于班级第1名(其中,综合素质测评的“智育素质”积分居班级前3名、“德育素质”测评结果达到“优秀”等级、“体育素质”测评结果达到“良好”等级,按两学期平均值计算);
(2)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宿舍文明建设(星级宿舍)评比中,所在宿舍达到“优秀”(四星级)以上级别(按两学期平均值计算)。
2.校级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1)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达到“优秀”等级且居于班级第前2名(其中,综合素质测评的“智育素质”积分居班级前3名、“德育素质”测评结果达到“优秀”等级、“体育素质”测评结果达到“良好”等级,按两学期平均值计算);
(2)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宿舍文明建设(星级宿舍)评比中,所在宿舍达到“良好”(三星级)以上级别(按两学期平均值计算)。
3.校级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1)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达到“优秀”等级且居于班级前10名(其中,综合素质测评的“智育素质”积分居班级前6名、“德育素质”测评结果达到“优秀”等级、“体育素质”测评结果达到“良好”等级,按两学期平均值计算);
(2)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宿舍文明建设(星级宿舍)评比中,所在宿舍达到“良好”(三星级)以上级别(按两学期平均值计算)。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评选要求
第七条 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由班级民主推荐候选人、辅导员根据本办法设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签署意见上报系部,各二级学院按照学院下达的指标择优确定候选名单,报学生处审查、学院批准。
第八条 评选要求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
2.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各二级学院确定上报的候选名单在上报学院评审前必须张榜公示一周,广泛听取和正确对待师生的不同意见;
3.各班级、辅导员要按时组织参加评选、申报,逾期视为放弃。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奖励办法
1.获得校级优秀学生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的,由学院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评审表载入个人档案;
2.评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证书照发,但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享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相应级别的奖金。
第六章 申诉程序
第十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天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天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综合审查后,在3天内作出处理意见,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十二条 学院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八章 经费来源及发放
第十四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学生学费中按比例划拔专项经费作为学生奖学金。学生奖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学生奖学金由计财处依据批准的学生奖学金发放名单直接转入学生账号。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